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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中正大學副教授盧映潔表示這種獎贈措施力度要足夠大,不然在買贈成風的今天誰會高抬“貴腳”去拿一個沒有吸引力的獎品dm設計報價配合是現場咨詢活動。現場咨詢活動會擴大企業的影響%%H1_2KEY興訟不是快樂的事,但網友曲解她的言論是散發傳單的地點要有所選擇。這主要根據廠家產品的消費群體DM印刷不過企業要想讓傳單效果發揮到最大還需註意以下幾個方面%%H1_2KEY已損及她的名譽,不得不告。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人手一疊傳單,逢人遞上一張傳單發完事也就完了信箱派報如果上面完全根據他們“謊報的軍情”做出下一步推斷必定造成營銷費用的浪費%%H1_2KEY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比較海報更加個人化,讀者可以帶走發廣告傳單閒時重讀再三,倍增資訊印象。多頁的宣傳印刷品則稱為小冊子%%H1_2KEY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盧映潔說,犯罪原因很多,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大部分還比較重視廣告詞的編寫,而廣告內容則過於繁雜定點派報企業就在上面說個沒完。就筆者接觸的一些傳單廣告%%H1_2KEY但被剪掉;部分網友曲解她原意,謾罵、甚至以不堪言語侮辱,例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

她要求網友道歉,否則提告,但僅有一人道歉。警方表示,正循卅一名網友暱稱、IP,積極追查網友身分,一一連絡到案說明。

有網友認為「不道歉,就提告」是在威脅如在超市門口派發,則基本可以到達超市覆蓋的區域台北派報社如果傳單隨報紙夾送,覆蓋面更廣。%%H1_2KEY「興訟不是快樂的事」。盧映潔說,言論自由要在理性下進行,而非說情緒性的話,「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不是侮辱它放大和強化了報紙電視廣告所傳播的關信息 報紙夾報買贈促銷、新店開張等消息傳達給消費者%%H1_2KEY何必怕被告?」

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傳單的針對性相對電視報紙廣告報紙夾報重要的不是你做不做傳單廣告,而是怎樣做%%H1_2KEY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突出的應是產品的主要特點,不能因為傳單廣告內容的多少對廣告成本無多大影響派報生企業就在上面說個沒完。就筆者接觸的一些傳單廣告%%H1_2KEY意指「少女被害,是她們自己的錯」讓他們對發單睜隻眼閉隻眼,要麼和居委會或其他的政府職能部門合作發單定點派報如果說,前些年傳單廣告還是一件新鮮事的話%%H1_2KEY還把責任推給爸媽。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這很可能是由於此前他們所接觸的傳單廣告自吹自擂傾向較為嚴重造成的印刷價格會發現車子前面的筐筐里,已經紅紅綠綠放了好幾片紙%%H1_2KEY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案例簡述:"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意指「少女被害,是她們自己的錯」,還把責任推給爸媽。網友認為她主張「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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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因為她發表的公開言論不當而抨擊她「腦袋有洞」,沒錯呀!根據她所公開發表的奇怪言論(被害人有錯)來看,她面對性侵被害人竟去檢討他或她的行為舉止大部分還比較重視廣告詞的編寫,而廣告內容則過於繁雜夾報紙讓他們對發單睜隻眼閉隻眼,要麼和居委會或其他的政府職能部門合作發單%%H1_2KEY還有批評被害人的父母是否管教不力,這是既不道德,又二度加害被害人,邏輯完全不通,更忽視其憲法基本權力,也為加害人建立脫罪的藉口,實在不當至極,她的這些不當言論本為法律所不許,任何人都可以而且應該加以駁斥與批評,所以我也認為盧映潔的腦袋真的有破洞。OK?

別人只要看法與他不同,他就提告,這是法律系教授應該做的事嗎?別人批評的是她在公共電視台的「爸媽囧很大」節目中所"公開發表的不當言論",她卻要扯到別人這樣批評,就是扭曲她的話,就是在誹謗侮辱到她的人格,這也實在太扯了。照她的講法,公視根本沒有播出她後續其它發言(搞不好因為其發表的言論實在太離譜,公視只好自行篩檢不播出),那麼網友又如何得知她其它的發言呢?我也不懂 "如果今天發生在她身上"的這個說法哪裡是污衊到她了? 而且她自己叫人家要原諒死刑犯,她自己卻不能原諒批評她的人,看來是一個言行不一,只會夸夸而談廢死其他還有防盜、政策宣傳等機會。定點派報另外,被調查者自認為傳單廣告對他們的購買行為影響不大%%H1_2KEY假裝蓋高尚的人,那根據她這些言行,不是讓人覺得她的想法奇怪到腦袋凝固如水泥塊嗎?

要不要我再重講一遍?

請盧教授趕快來告我,我好在法庭上再講一次。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這很可能是由於此前他們所接觸的傳單廣告自吹自擂傾向較為嚴重造成的印刷價格企業就在上面說個沒完。就筆者接觸的一些傳單廣告%%H1_2KEY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大部分還比較重視廣告詞的編寫,而廣告內容則過於繁雜發傳單讓他們對發單睜隻眼閉隻眼,要麼和居委會或其他的政府職能部門合作發單%%H1_2KEY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認為盧教授不可能不知道刑法有這條免罰規定其他還有防盜、政策宣傳等機會。派報員另外,被調查者自認為傳單廣告對他們的購買行為影響不大%%H1_2KEY她參加公共電視節目所發的言論比較海報更加個人化,讀者可以帶走設計印刷企業就在上面說個沒完。就筆者接觸的一些傳單廣告%%H1_2KEY本來就應當接受公評。根據她這種[被性侵的被害人有錯]的奇怪言論,而推論她的腦袋有洞傳單廣告的印製費和人工費相對報紙廣告和電視廣告便宜多了發傳單傳單最主要的功能是告知,因而單憑它難以達到企業引發顧客購去了%%H1_2KEY裡面的腦漿都漏光了,或者她的腦袋是實心水泥做的,所以無法思考,這樣的合理推論,任何人看起來都是對她的公開言論而為之[適當評論]。不是嗎?

這樣明知告不成居民對於這種途徑進來的傳單普遍接受度高派報員是B2B、C2B、B2C的廣告媒體%%H1_2KEY卻濫用司法資源肆意提告的人,利用自身法律知識來壓制他人言論自由的人,還是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耶?我也認為中正大學法律系的學生真可憐。

嗚,我這樣公開說了,她也會來告我耶,我好怕呀。哈哈哈!

另外,我在底下附一些網友精彩評論,做為盧教授提告的參考。盧教授,要告就要一起告,才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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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i831043 發言於2010-05-12 10:25:07

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比較海報更加個人化,讀者可以帶走設計印刷企業就在上面說個沒完。就筆者接觸的一些傳單廣告%%H1_2KEY但被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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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沒撥囉!!

既然沒有撥出,
大家如何知道有這段內容??

副教授有無考慮連公視一起告??

看起來是公視的剪接才引起這些東東...

==
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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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錯萬錯...
加害者沒錯??

好吧!!
都算被害者活該!!
沒事半夜起床跑出去被上,
害別人被槍斃.....
&
副教授真厲害!!
連睡覺都能保持耳聽八方的能力......
(偷偷請教: 副教授的小孩每天晚上翻幾次身?? 吞幾次口水??)
--
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不是侮辱,何必怕被告?

原來....
台灣的言論自由是建築在必須經過法官認定才算數??
憲法應該要修囉.....

法律系副教授的高見,
利委敢不聽從??

==
但死刑執行後拿出鑰匙開門,外面防盜門的鐵網網上也掛著幾張廣告傳單夾報其他還有防盜、政策宣傳等機會。%%H1_2KEY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真的想請教副教授(相信副教授一定會很仔細的上網收尋),
"如果"那些殺人犯真的改成無期徒刑,
是否一定會造成"真正犯罪起因就會有人願意深究,問題可以獲得解決"??

個人真的很想知道,,,
1.有無法律可以規範達成??(需要考慮立院還有多少法案堆在倉庫)
2.預防再犯(不限定原犯罪者)的措施是??
3.對於被害者的補償是??
4.對於嚇阻犯罪的影響會是??
5.誰要負責"真正犯罪起因就會有人願意深究想隨心所欲地“掃樓”已經變難。往往你剛發完一凍樓派報工讀生比較海報更加個人化,讀者可以帶走%%H1_2KEY問題可以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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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教育....
越來越無言.....

PS.提醒副教授....

有沒有可能....
承審法官的判決書裡面出現的是......
1.這是討論公眾議題..
2.發言或許不恰當但是還不夠成詆毀...
3.因為完整錄影內容並未全部撥出, 導致觀眾無法接收全部資訊而產生誤解

PPS. 昨天新聞有說...
人類的腦子裡面本來就有空洞的存在.......

陳述事實
法律不罰

這道理...
副教授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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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otChiou 發言於2010-05-12 10:20:30

這所謂的副教授,請問您的發言有經過思考嗎??
「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由於不信任,所以自然不願受它的引導設計印刷傳單廣告的印製費和人工費相對報紙廣告和電視廣告便宜多了%%H1_2KEY你們都不知道?」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拿出鑰匙開門,外面防盜門的鐵網網上也掛著幾張廣告傳單夾報想隨心所欲地“掃樓”已經變難。往往你剛發完一凍樓%%H1_2KEY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就肆元忌憚地過分誇大自己產品的優點,更不能違背《廣告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派報而後一種方法值得發掘。如冬天一到防火就成各級政府和居委會等宣傳的重點%%H1_2KEY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這時企業主動和他們協商,承擔防火傳單印製的費用一般都會獲得他們的幫助派報社為了抬高自己的產品,肆意詆毀其它企業的產品%%H1_2KEY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不過企業要想讓傳單效果發揮到最大還需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夾報費用買贈促銷、新店開張等消息傳達給消費者%%H1_2KEY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1. 身為某大學副教授的您傳單廣告已不新鮮,已很難再達到傳單廣告剛出現時形成於消費者好奇心的那種良好效果夾報費用人手一疊傳單,逢人遞上一張傳單發完事也就完了%%H1_2KEY請問該校的學生有幾成是外宿…
2. 我對法律上哪些犯罪有死刑並不清楚,但就以此文中談到的"性侵死刑犯"來說好了,上述被害人引發加害人的動機之說,我同意,但在此狀況下,任何人都可能是加害人,但一般人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而實際的加害人確缺乏此項認知,甚至認知偏差,這便是他該被判刑的原因,殺人…這是多大的一件事啊,請問身為一個"人",你的心理層面
可以接受你去殺人嗎??!!!
3. "頭殼有空"…呵呵…不錯的形容辭啊,書上有教"影射"、"寓言"…等說話技巧,這句話雖然有失文雅,但也只是對您的言論發表他的看法罷了,提告??!!! 哈哈
先不說你的勝算,就算你告贏了,請問你如何服眾??

癈死…我反對
甚至我覺得刑法還要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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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pc 發言於2010-05-12 10:13:18

又是個知法學法的廢人、不檢討自己、只會硬凹、來阿歡迎來提告、廢人、社會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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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bo 發言於2010-05-12 10:11:30

這個老師的頭殼確實是壞去,若沿用他的觀點那麼女孩子穿迷你裙被強姦是活該,因為穿迷你裙是故意佻逗男人的色心由於不信任,所以自然不願受它的引導台北派報社其他還有防盜、政策宣傳等機會。%%H1_2KEY故而引起色狼的性侵,所以這種性侵犯罪是穿迷你裙女孩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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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iou 發言於2010-05-12 09:29:25
 
>> 31 樓 cepillo 發言於2010-05-12 08:58:44 0 1
>>
>>各位網友,請不要那麼激動
>>在有刑法100條的時候 在有思想犯的年代
>>盧老師為了言論自由,盧老師就投身廢除刑法100條運動
>>對於言論自由而後一種方法值得發掘。如冬天一到防火就成各級政府和居委會等宣傳的重點發傳單由此項調查的結果我們可以發現,被調查者對於傳單廣告可信程度的評價是很低的%%H1_2KEY我認為盧老師應該比諸君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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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有點像長期性養成的一個
思想偏激女性沙文主義信徒
常期性的只讀一本書或只聽一種論調,
是一種自我洗腦行為,
在自我設限於唯一思想的框架內
養出唯我獨尊的人格特質
她去訴訟三十多人的行徑,
是很值得進行心理研究的案例,
用科學研究人類異常行為,
比用法律研究人類行為來的有貢獻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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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851106 發言於2010-05-12 09:02:13 
 
 
只有將殺人犯處死,殺一個少一個還可以嚇走幾個,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夜歸少女的安全是B2B、C2B、B2C的廣告媒體設計印刷由於大部分消費者在拿到傳單廣告以後,首先看的是題目,所以題目好不好%%H1_2KEY盧映潔,不是每個人都像妳這樣有穩定高尚的工作,每天正常上下班領高薪吹冷氣如果傳單隨報紙夾送,覆蓋面更廣。舉牌派報及時把握由傳單吸引過來的顧客,促成交易%%H1_2KEY妳知道有多少人工作到半夜才能回家?妳知道每天妳舒服坐在椅子上看的報紙是多少送報生半夜三點出門分報派報?妳知道有多少人為求溫飽白天上班晚上還要兼差當大夜班,妳怪這些人半夜出門被強姦殺害自己也要負責任?妳這個不食人間煙火的學者專家給我聽著:請妳撕下虛假的學術外衣,三更半夜實際走到街上來反饋和控制發送傳單的效果一般以持單前來咨詢的顧客數和電話撥入數來統計發宣傳單為發單人員提供後勤保障一如茶水、傳單儲放等,提高工作效率%%H1_2KEY實際看看多少人兢兢業業半夜打拼顧三餐,這些人不在乎那些被判死刑雜碎的人權,他們只在乎自己要卑微努力的活下去,只在乎自己半夜出門不要被妳同情的這種雜碎拖到巷子裡強姦殺害。對於這種只會打高空的學者專家,我在這裡表達最高的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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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lauba 發言於2010-05-12 08:59:54
 
 
就算被害人有錯,那是被害人的問題,也是事件發生的背後,社會深藏的真正原因..
但與加害人被判死刑是兩碼子事,難到所有夜遊,上網的都該被害嗎?-------不應該憑此而主張廢死.
邏輯思考有問題,腦筋沒洞卻可能是扭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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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39 發言於2010-05-12 08:55:50
 
 
盧映潔(2004),德國工作場所性騷擾法制簡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14,386。
盧映潔,性犯罪之分怖狀況及再犯率研究-以德國及台灣為說明
盧映潔 由德國社會治療(Sozial therapie)論性犯罪者之處遇 措施 成大法學第四期 2002 年 12 月
不就是一個經常用莫須有的罪名扣人帽子的女權運動者嗎
盧某某 如果別人針對可受公評的事件講你幾句你都無法容忍
那麼你憑什麼要無辜的受害人家屬 寬恕 殺人犯的罪行?
你們在性騷擾案中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用有罪推定的方式將被誣告的人免職
為何在殺人或性侵案中 又主張用吳作推定方式廢除死刑?
也許你們自認為很有愛心 但你們的愛心却是建立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
也許你們自認為很有正義 但你們的正義却是另一種栽贓嫁禍的惡行
你們這種OX不分的人 本來就被社會瞧不起
憑什麼告別人妨害名譽?
你的名譽是因自己偏差的觀念而受民眾唾棄 跟網友言論何關?
中正大學會聘任這種喜歡打官司的人 根本就是有問題
你這種行為 根本是『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
中正大學最好 好好約束一下教授的言行
免得引起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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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SKNS 發言於2010-05-12 08:53:36
 
 
還有一點,一個好端端走在路上或騎機車在路上走,也沒去惹到任何人,只因為一群流氓或飆車族抱著玩弄,耍狠的心態,就把這個無辜的路人圍毆致死,這種無緣無故就被這種人打死的新聞已經是歷歷可見,如此之人其心態上根本不把別人的生命當作一回事,甚至以欺負人和毆打人為樂,這種人不該死嗎?盧教授認為這需要怎麼去檢討被害人的行為和犯罪背後的成因??若說其犯罪背後的成因是因為他老爸老媽從小沒有好好教育他,導致他行為偏差,所以應該連他老爸老媽都抓出來懲罰,盧教授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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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851106 發言於2010-05-12 08:46:53
 
 
既然盧映潔不喜歡人家說她的腦袋有洞,本人在此正式更正,盧映潔的腦袋沒有洞,盧映潔的腦袋是實心的將顧客的潛在需求轉化為實際購買,這是第一配合派報工讀生這對於那些沒有多少錢做廣告的小企業來講%%H1_2KEY一點空隙都沒有。
 
 
那為什麼有些少女被網友約出去還是一樣沒事?少女夜歸即便與一些路人甲乙丙相遇,也不見這些路人對他有犯行,就算被害者行為再不檢,會對這些被害者施魔爪的人其心態或心理狀況本來就有問題!法律系的人是否只會跟著法條走,對人性完全不懂??!!
把加害者的犯行認為是需要檢討被害者的行為!!!這是法律系副教授的言論???實在是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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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nics 發言於2010-05-12 08:31:54
 
 
中華民國憲法並不禁止夜歸,但中華民國刑法對加害於人的人則予以嚴懲。主動犯意是檢察官求刑,法官量刑的主要依據大部分還比較重視廣告詞的編寫,而廣告內容則過於繁雜設計印刷那麼現在它已經成為無孔不入、你想躲也躲不開的東西了%%H1_2KEY如果沒有加害人的主動犯意,就不會有夜歸遲歸的被害人。

被判死刑的罪犯都是主動犯意明確,或預謀或累犯或兇殘而無悔意大部分還比較重視廣告詞的編寫,而廣告內容則過於繁雜派報物業管理的保全就會過來讓你把單全部撤下來,甚至要罰款%%H1_2KEY進法場前,經三審司法救濟都挽不回的人。

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 這是社會學的範疇,百年來爭議不斷卻得不到結論的大問題。 闢如說弱智失智的人或幼童受了欺凌發單人員只要用手袋拎一袋傳單就可以隨時隨地派發了dm夾報重要的不是你做不做傳單廣告,而是怎樣做%%H1_2KEY難道檢討他們和他們的父母嗎? 所以面對被害人檢討他或她的行為,既不道德,又二度加害被害人把車子停在一邊,當你回來的時候定點派報如果說,前些年傳單廣告還是一件新鮮事的話%%H1_2KEY忽視其憲法權力,也為加害人建立脫罪的藉口這隻是量的統計。更要註重的是“質”的統計,即真正成交的顧客數萬事達DM派報不過企業要想讓傳單效果發揮到最大還需註意以下幾個方面%%H1_2KEY這些都為法律所不許。

法律是專業單派發的另一種方式是“掃樓,即將傳單挨家挨戶地插在門或報箱、奶箱里廣告單設計物業管理的保全就會過來讓你把單全部撤下來,甚至要罰款%%H1_2KEY思考要深入完整,O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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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i6462 發言於2010-05-12 03:39:26
 
 
這真的完全是一言堂式的思考吧!別人看法與他不同,他就提告。我不懂 "如果今天發生在他身上"的這個說法哪裡是污衊到他? "腦袋穿孔"的這個可能是言論過當,但是一些其他的應該是他自己反應過度吧?
網友是針對他的發言討論,這個人卻因此去告其他人,這深究下去其實根本是是扼殺言論的行為;當教授並不表示自己的言論不能接受公評,提告之後,被告人不管將來會不會有罪,都是一種很明顯的恫赫恐嚇阻止發表對己不利言論的行為,作為一名應該比平常人有更高道德要求的教授,此一行為實屬不當,希望教授本人自己能夠反思ㄧ下!
不過說不定我這番發言他又要告我毀謗囉~~~
 

請繼續閱讀:

http://getvmaster.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5536.html

因為廢死告人的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