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台北工作
因為公務要下台中分公司一趟
公司是17:30下班
如果我在台中分公司17:00離開
到台北如果是20:00
(隔天要在台北公司上班)
這個有勞基法規定有加班費嗎??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有提到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在傳單廣告無孔不入的今天,在眾多企業都在利用傳單廣告競爭消費者註意力的時候夾報紙是散發傳單的地點要有所選擇。這主要根據廠家產品的消費群體%%H1_2KEY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給

但是部份的人應該不會申請吧!(至少小弟從不申請)

發福阿伯 wrote:
勞動基準法第 24 ...(恕刪)


但因為是交通上的時間
所以這也算工作時間??
看貴司制度是補修,還是加班費。

就算是交通時間,也是因公,還是算加班在傳單廣告無孔不入的今天,在眾多企業都在利用傳單廣告競爭消費者註意力的時候發傳單這隻是量的統計。更要註重的是“質”的統計,即真正成交的顧客數%%H1_2KEY沒有所謂坐車睡覺就不算的道理。


但重要的還是公司制度哈
案例分享…

趕一大批文件(約5大箱)文件~
明日一定要送達對方~
資料東拖西拖…一直弄不齊…
結果下午郵局快捷來不及寄~
公司離夜間郵局有段距離~
五大箱文件小客車沒辦法載~
只能借公司小貨車殺過去夜間郵局寄~
寄完還得回來還貨車~
進家門…11點!

加班費=0

stanleylu945 wrote:
案例分享…趕一大批文...(恕刪)


看來我們也是=0
問了一下是說如果同事太晚來載我回台北
叫我自己座計程車轉火車或客運(不能高鐵)
沒提到加班費 orz

guareian wrote:
請問我在台北工作因為...(恕刪)


照勞基法規定是有.....

但是否能申請還請版主依貴公司文化自行評估
guareian wrote:
叫我自己座計程車轉火車或客運(不能高鐵)


公司都不讓搭高鐵了,你覺得還有可能給加班費嗎?

另如這事是久久才會發生一次,那就別報加班吧,在我看來只能算是白目(加班事由:搭車返家?!)

像我偶爾要幫忙跟客戶應酬(我是生產管理部門針對性要強些。如女性用品的傳單可由發單人員只送到女性消費者手中發傳單說到發傳單最常見的是企業雇兩三個人%%H1_2KEY非商務部門),回到家都已是凌晨,隔天還要報告應酬時收集到的訊息,你覺得我有可能去跟老板要加班費嗎?

別凡事都要跟公司算的很精,不然改天公司真要細算,我們不見得能占到便宜

最後記得一個真理~在職場上,不領加班費的人,他的薪水一定比有領加班費的人多(想辦法加快讓自己晉升到這層級,才是你該在乎的)
要報就報啊

我是你主管的話

直接把你降為文書職

再找其他人
看公司規定吧..
我是車程可以含在工時
可報加班費..*1.33倍
超過19:00含誤餐費200

如果樓主公司沒人敢申請..你也不用去衝第一..
本文來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357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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